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促進批而未供建設用地
指標調整使用的通知
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54號
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為加強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新增建設用地得到及時充分有效利用,進一步規范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使用,確保急需建設項目落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6號)精神,現就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使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促進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促進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是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和結構、拓展建設用地空間,促進建設用地高效利用和解決當前年度計劃指標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轄區范圍內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統一部署,全面開展摸底清查工作,掌握轄區范圍內批而未供土地的數量和類型,加大統籌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建設用地指標調整有關工作計劃和具體方案,并按照規定程序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有效促進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于4月底前將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摸底清查工作的有關情況(應包括工作部署、清查的類型和數量、存在問題、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書面報告省國土資源廳。
二、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的概念和類型
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是指在建設用地面積不增加,農用地面積不減少,耕地實現占補平衡的前提下,將某一經合法批準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塊)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調整區位到另一地塊(以下簡稱乙地塊)使用的行為(其中甲地塊屬于留用地或涉及土地抵押的,不能進行建設用地指標調整)。
其適用范圍是城鎮工礦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不涉及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擴大,不涉及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之間的調整使用。凡涉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的規定執行。嚴禁擅自開展建設用地置換、復墾土地周轉等行為,防止違規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
根據甲地塊的情況,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分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種調整類型:甲地塊已經有權機關審批,但因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等費用(以下簡稱相關規費)尚未繳齊,省國土資源廳至今仍未正式下發批復文件。
第二種調整類型:甲地塊已經有權機關批準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等建設用地土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征地。
第三種調整類型:甲地塊已經有權機關批準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手續,并已完成批后實施作為建設用地使用,包括未供用地或合法收回作為建設用地儲備兩種情況。
甲地塊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城市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限在同一地級以上市市域范圍內。
三、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的條件
(一)甲地塊必須具有合法的用地批準手續(2010年12月31日前經有權機關批準,包括省政府已批準但省國土資源廳未發出批復等情況);
(二)乙地塊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地塊調整后應當做到農用地面積總量不減少,耕地實現占補平衡,建設用地面積不增加;
(四)權屬清楚。
四、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的辦理程序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擬定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方案,并連同其他相關材料納入乙地塊報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的審查意見中,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行文上報。
對于第一、二種調整類型,乙地塊農用地轉用、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從甲地塊所使用的農用地轉用、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調整解決。對于第三種調整類型,乙地塊農用地轉用所需計劃指標通過甲地塊恢復為農用地來落實,乙地塊中占用耕地的面積原則上不得大于甲地塊恢復為耕地的面積。
乙地塊涉及占用未利用地,從年度計劃指標解決。乙地塊中占用耕地的面積大于甲地塊恢復為耕地的面積的,超出部分可從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解決。
如乙地塊與甲地塊屬于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甲乙兩個地塊的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農用地面積和耕地面積相等,則乙地塊無需再另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手續,僅需將乙地塊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連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就征地補償安置達成一致協議的書面材料報原辦理甲地塊用地審批手續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并重新核發用地批文后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實施。
允許多個批次的建設用地指標合并調整給一個地塊使用或一個地塊的建設用地指標分開調整給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地塊使用。其中,如果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屬于一個地塊的建設用地指標分開調整給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地塊使用的,在進行第二次及以后的調整,必須在報批材料的審查意見中對該地塊之前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
五、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的材料
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報批材料除按現行規定提交乙地塊報批所需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方案;
(二)甲地塊的建設用地批準手續(文件)(第一種類型可不提供);
(三)甲地塊中的實施調整部分地塊的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四)甲地塊涉及墾復的,應附甲地塊墾復為農用地的確認文件或建設項目用地指標調整土地驗收表以及墾復為農用地后的管理方案。涉及墾復為耕地的,應在墾復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墾復的耕地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并經省國土資源廳組織抽查。甲地塊墾復的耕地面積超過乙地塊占用耕地面積部分,只能用于耕地總量平衡,不可再用于其他項目的占補平衡。涉及墾復為林地的,應經省林業局確認;
(五)對第一、二種調整類型,應附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甲地塊仍為報批時現狀地類的材料。如屬已提前使用的必須落實將甲地塊墾復恢復為原地類,有關要求按上述第(四)點辦理;
(六)對于第三種調整類型,如屬已完成征地實施但土地現狀仍為報批時地類的,按上述第(五)點辦理;
(七)如甲地塊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已獲得合法批準手續,但土地現狀圖仍為報批時地類的,乙地塊所涉及占用的農用地和耕地應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落實補充;
(八)甲地塊無具體使用權人的證明。
六、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方案的內容
(一)甲地塊的合法用地批文文號、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或省政府轉來省國土資源廳的呈批表的文號、時間;
(二)甲地塊的權屬性質、位置、面積、土地利用現狀,對于第三種調整類型,應說明墾復變更后的農用地地類和面積及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農業、林業(涉及林地)的驗收情況;
(三)甲地塊墾復為農用地(耕地)后的管理方案。
七、其他事項
(一)相關規費問題
1.對于第一種調整類型,乙地塊需按現行政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對于第二、三種調整類型,乙地塊新增建設用地所使用的指標全部是通過已批建設用地指標調整解決的,無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乙地塊新增建設用地如有部分所使用的指標是通過年度計劃指標解決的,則需按現行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涉及集體建設用地,按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乙地塊需辦理征收土地手續的,應按照規定繳納征地管理費。
(二)甲地塊的管理意見
1.對于第一、二種調整類型,調整后甲地塊仍為辦理報批時的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再次使用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
2.對于第三種調整類型,甲地塊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的,墾復后作為國有農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作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墾復后作為集體農用地管理,再次使用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原批準文件的處理
對于第一、二種調整類型,甲地塊原批準文件中已實施建設用地指標調整部分的農用地轉用和征收行為失效。未進行建設用地指標調整部分的農轉用和征收行為仍有法律效力,可作再次調整。
對于第三種調整類型,甲地塊原批準文件中已實施建設用地指標調整部分的農用地轉用行為失效,征收行為仍有法律效力。未進行建設用地指標調整部分的農轉用和征收行為仍有法律效力,可作再次調整。
相關處理意見在乙地塊的批復中作出說明(乙地塊批復文件放入甲地塊的檔案中存檔備案)。
(四)乙地塊的批后實施問題
乙地塊經批準后,市縣應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加快征地實施工作進度,促進新增建設用地及時有效供應并得到充分利用,加強建設用地批后實施的跟蹤管理和監管,防止產生新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現象的發生。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乙地塊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甲地塊已實施調整部分仍按上述第(三)點處理。
(五)試行時間
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使用政策自發文之日起試行,試行時間為兩年。
八、切實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防止產生新的批而未用土地
各地要充分利用批而未供建設用地指標調整使用的契機,全面盤活批而未供建設用地,促進建設用地的充分有效利用。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提高建設用地批后監管水平,科學合理報批和供應土地,切實解決“批而不供、供而不用”的浪費現象,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附件:市級請示文件中建設用地指標調整相關內容文本格式,此略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020-8313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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